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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省公安廳將開辦保安服務公司行政審批作為新增項目,納入省......
立即咨詢來源: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7-11-21 熱度:
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省公安廳將“開辦保安服務公司”行政審批作為新增項目,納入省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廳“窗口”辦理,同時,對原來在窗口辦理的“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行政審批項目相關內容作了變更?,F(xiàn)將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以及相關表格式樣予以公布。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
一、項目名稱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審批依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
三、申報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提供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需有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wèi)、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證明。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資格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錄
(一)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表(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2、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wèi)、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4、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5、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6、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辦理程序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
經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經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將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審核意見,報省政務中心省公安廳窗口辦理。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范報警監(jiān)控運營服務的申請,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xiàn)場考察。
省公安廳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作出審批決定:
(一)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決定核發(fā)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報送省公安廳。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省公安廳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服務公司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請人填寫《保安服務公司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在地設區(qū)市的公安申報。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保安服務公司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將《保安服務公司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報省政務中心省公安廳窗口。
六、辦理時限省公安廳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并回復。
七、收費標準不收費。
八、窗口權限決定受理。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
一、項目名稱設立保安培訓單位
二、審批依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
三、申報條件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yè)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wèi)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四、材料目錄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表(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guī)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五、辦理程序設區(qū)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xiàn)場考察。
經審核、現(xiàn)場考察并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將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和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審核意見,報省政務中心省公安廳窗口辦理。省公安廳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作出審批決定:
(一)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核發(fā)保安培訓許可證;
(二)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在開展培訓工作前30個工作日內,向省公安廳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批準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三)與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師資和教學設施情況;(四)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保安培訓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或者變相提供保安服務。六、辦理時限省公安廳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并回復。
七、收費標準不收費。
八、窗口權限決定受理。